吉林大学2017招生简章

吉林大学 2017-06-30 09:44:47

吉林大学2017招生简章

2017年吉林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吉林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推进校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吉林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两个招生层次;

  招生形式有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和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单独招生。

  第三条学校全称为吉林大学,是国家公办、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邮编130012。各学部各学院的本科专业及高职(专科)专业分布在长春市内的七个校区,分别为:前卫南区、前卫北区、南岭校区、朝阳校区、新民校区、南湖校区、和平校区。

  第四条学校培养的本科、高职(专科)学生毕业时,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吉林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权利平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公开程序、规范操作”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决策并指导全局性工作。学校成立吉林大学招生委员会,以加强招生管理、决策和评价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吉林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工作机构,在本科、高职(专科)招生方面的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4.组织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生的招生宣传,开展招生政策和信息的咨询工作。

  5.组织实施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生的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组织开展运动训练专业学生的提前选拨和录取工作,开展艺术类和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选拔和资格确认工作。

  7.负责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生招生信息统计、发布和档案转递工作。

  8.组织开展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生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

  9.完成学校和有关招生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监察处作为吉林大学的常设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及教育公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平衡各省区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以及平行志愿省份批次提档比例超过100%时,符合录取标准考生超计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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